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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教职员工中实施个人成长五年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8 作者: 字体:【大】【中】【小】 来源: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1

 

各部门、各单位:

为提升学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一年一人一成果”,达成我校“双高”建设目标,经学校研究,在全体教职员工中实施个人成长五年规划工作。

一、 填报人员范围

全体教职员工(不包含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

二、编制规划要求

(一)规划时间

2023年--2027年

(二)规划编制要求

教师个人成长规划可以从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内部岗位等级晋升、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制定规划和计划。

教师个人成长规划细化目标可以参照学校最新颁布的职称评审、绩效考核、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双师型认定标准、内部岗位晋级等相关制度文件制定。辅导员个人成长规划可以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制定规划。(教师职业生涯五年成长规划样表见附件1)

(三)提交时间

个人成长五年规划要求在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初稿,经逐级审议后定稿。

三、规划审定

(一)专职教师个人成长规划审定程序:个人制定(11月10日前)→各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组织审议(11月15日)→各二级学院组织复审(11月20日)→学校组织审定(11月30日前)。

(二)兼职教师个人成长规划审定程序:个人制定(11月10日前)→各部门对行政工作部分组织审议(11月13日前)→各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对教学工作部分组织审议(11月15日前)→各二级学院组织复审(11月20日前)→学校组织审定(11月30日前)。

(三)辅导员个人成长规划审定程序:个人制定(11月10日前)→各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对教学工作部分组织审议(11月15日前)→学工保卫部对辅导员工作部分组织审议(11月18日前)→各二级学院组织复审(11月20日前)→学校组织审定(11月30日前)。

(四)未兼课的行政管理人员个人成长规划审定程序:个人制定(11月10日前)→各部门组织审议(11月15日前)→学校组织审定(11月30日前)。

(五)以上所称学校组织审定采取的方法是分类分层级审定

1.专职教师:未定级、初级职称教师由二级学院审定;中级职称教师由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部组织审定;博士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职教师由学校组织审定。

2.行政管理人员: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由各部门审定;行政中层干部由学校组织审定。

四、规划审定要求

(一)专职教师个人成长规划的审定要求

经审定后的专职教师个人成长规划一式4份,专职教师个人、二级学院、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各一份。

每年3月由专职教师向二级学院提交上年度个人成长小结,由各二级学院就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并将检查与评价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组织人事部进行审定。

(二)兼职教师个人成长规划的审定要求

经审定后的兼职教师个人成长规划一式5份,兼职教师个人、二级学院、所在行政部门、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各一份。

每年3月由兼职教师向课程所属的二级学院和行政工作所在部门提交上年度个人成长小结,由二级学院和相应部门分别就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审定。

(三)辅导员个人成长规划的审定要求

经审定后的辅导员个人成长规划一式4份,辅导员个人、二级学院、学工保卫部、组织人事部各一份。

每年3月由辅导员向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部提交上年度个人成长小结,由二级学院和学工保卫部分别就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学工保卫部,组织人事部审定。

(四)未兼课的行政管理人员个人成长规划的审定要求

经审定后的未兼课的行政管理人员个人成长规划一式3份,个人、所在部门、组织人事部各一份。

每年3月向相应部门提交上年度个人成长小结,由所在部门就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由所在部门汇总后报组织人事部。

(五)上述所称审议、复审和审定的原则是教职员工个人成长服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教师年度规划总结样表见附件2)

 

 

附件1:教师职业生涯五年成长规划(样表)

附件2:教师年度成长规划总结(样表)

 

 

组织人事部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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